(新华社 龚波 /图)
9月4日,卫计委官方网站发布信息,对近日媒体所关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姚宏文回应称,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此外,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在当地政府指导下,依法依规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信息公开工作。
征收11年从未公开收支信息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也就是人们口中的超生罚款。但是从2002年8月起征收,执行至今已11年,有关部门却从未向社会详细地公开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和最终流向。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3年7月,浙江律师吕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寄出快递,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此后,北京、上海等17个省(市、区)计生或财政部门公开了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总计超165亿元,其他14个省份或不予回复,或回复称不能公开。。
在9月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姚宏文的答复中,已明确各计生部门应对社会抚养费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认为,其他14个省份不予公开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
9月1日,京、鲁、粤、沪等地14位女律师加入追问社会抚养费的行列,联名致信国家审计署申请信息公开,询问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属于审计事项。
审计署承认未全面统计社会抚养费
据新华网消息,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已于9月3日收到律师关于社会抚养费的信息公开申请,审计署将依法依规办理。
审计署9月2日消息称,8月30日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相关会议上已提到,过去几年,由于民生资金和项目涉及面广、使用分散,受审计力量和技术方法的限制,对资金额相对较小、使用较为分散、涉及特定地区或特殊人群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社会抚养费、扶贫资金等未组织过全面审计,也未能全面掌握这些资金的底数。
此前有媒体猜测社会抚养费的总额达200亿,由于审计署未对此未进行过全面审计,因此这一数据尚无法得到核实。
走样的“收支两条线”
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据新华网此前报道,这一规定原意是让各地以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状况作为征收依据。但在实践中,却大大走样。尤其是在基层计生办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不入账或少入账”形式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没有硬性规定,计生办工作人员操作相当“灵活”,如在贵州省从江县,“一名乡计生办主任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利用办准生证及为他人减免社会抚养费的便利,收取好处费近万元”。
“对计生部门而言,有两个互相‘打架’的任务指标:一是人口控制指标,二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吴有水说,“一些地方为了多收钱而鼓励超生,村干部可以拿提成;一些地方不按标准征收,搞‘降价促销’;一些地方收了钱还不给收据。”
社会抚养费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地方政府的“小金库”。一些地方将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与财政拨款挂上钩。吴有水说,现在很多地方社会抚养费的90%以上甚至全部返还给县级,用于县乡两级的办公经费、人员经费、奖金等等。
部分单位和个人既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者,也是使用者,这显然违背了“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的规定。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