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友问“你应该去采访卫生部,这些网瘾少年怎么办,有没有地方治疗?怎么治疗?”
回答:6月份我们向卫生部提出采访申请,这些问题在题纲里,卫生部没有接受访问,不过,7月13日,卫生部发布《关于停止电刺激(或电休克)治疗“网瘾”技术临床应用的通知》,对近期各地出现的“网瘾电击疗法”做出暂不宜应用于临床的研究结论,要求各地立即停止该项治疗,卫生部专门组织专家就该诊疗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论证。专家一致认为,电刺激(或电休克)治疗网瘾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尚不确切,国内外并无相关临床研究和循证医学依据,暂不宜应用于临床。
目前国内治疗方式有心理疏导,封闭式军训,精神药物等方法,治疗的人有多种,有人是心理咨询师或者持精神科医师证,有人没有任何资质证明。网瘾矫正未被纳入医疗项目,也没有明确的医疗收费标准。
2、网友问“既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治疗方式,为什么不允许别人第一个吃螃蟹?”
回答:卫生部表示:若开展科学研究,应按规定申报,经批准后须充分尊重受试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3、zsh说:这个话题我最直接的想法就是,什么是“瘾”,什么又是“网瘾”,什么样的网瘾被界定为“疾病”,所以,这些孩子被认为有病的评价标准是什么?这个标准是谁定的?家长可以界定么?这个医疗机构可以么?违反孩子自我意志进行治疗合适么?
回答:据我们采访中受治者的说法,在临沂的网戒中心,使用仪器前没有对受治者本人进行病史询问与网瘾检测,通常直接使用仪器,这一点大家从视频中也可以看到。杨医生在采访中也承认这一点,他的解释是通常根据家长的意见和孩子的暴躁表现即可作出判断。
中国目前没有公认的网瘾标准,被引用较多的最早给网络成瘾下定义的美国网络成瘾中心,我曾写信给他们征询意见,引录一点它的创始人Dr. Kimberly Young的回复:
We do not use electric shock therapy for treating addiction in the US ,it is mainly used to treat depression with good results. We do no mandate treatment unless for criminal purposes here in US.but parents do have rights to admit children into inpatient treatment centers for behavioral or psychological problems, so it is up to each family and parent, this is consistent with what we do. To be admitted, an uation must be conducted to show cause.
具体的评估标准和治疗方法可参看他们的网站:http://www.netaddiction.com/4Ha397666
4、建议对那些做了电击治疗的孩子进行跟踪采访,看看他们日后的生活是什么样子的 .
回答:我们无法拿到接受过治疗的3000多名孩子的全部资料,只能提供采访中遇到的几类情况:
A、节目中采访的王睿称治疗有效,自己已经不再成瘾,亦无感觉有副作用。该采访在网戒中心进行。
B、称自己现在的确不再上网成瘾,但与治疗无关,是随着年纪增大而自我调整的,如节目中的小坤与腾飞。
C、离院后仍然网瘾,在《战网魔》中曾作为案例出现的谢乾谢坤兄弟,在我们6月采访期间被家人第7次送回治疗。
D根据受治者的陈述,有三人曾目击在治疗中有青少年被诱发癫痫或者休克,之后被父母接走。此说法因没有找到当事人而无法证实。
在此仪器研制者的论文中有如下描述:
(5)由于该治疗方法相对剧烈,对于心、肺功能较差,严重肝、肾疾病,年老或儿童,中枢神精系统疾病等慎用。
(6)该治疗由于采用正弦波电刺激是一种持续增强与减弱的电流,对患者的认知和脑电图(EEG)产生不良影响。(DX—Ⅱ型电休克治疗仪研制与临床应用–《医疗装备》2002年12期)
E、根据受治者的陈述,采访有数位受治者自称离院后个性发生变化,仇恨和恐惧父母,我们节目中采访的做影像处理的一对夫妻,母亲也谈到儿子因为治疗对他们产生仇恨,与父亲关系尤为紧张,据她的说法,因为父亲在治疗时曾上报儿子不给他递西瓜吃,导致儿子被电击。还有受治者陈述出院后变得“自卑”,“虚伪”“频繁恶梦”。至于是否影响智力,无法证实。
6、有人问,86条规定到底是什么?
回答:贴在文稿后,请大家看。
7、这节目我自己很不喜欢,一度不想贴视频, sze在评论中说“一期節目,即使是有很多缺点,也可以是有價值的,激起輿論的跟進,也可以是它發揮力量的方式。我看重的新聞調查不一定是期期完備的邏輯演練,而是它能夠接受外來輿論的介入,所形成的互補關係”
回答:嗯,受教。
8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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