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了解的国家体改委和经济体制改革

出自:《见证重大改革决策:改革亲历者口述历史》

洪虎(1940~),安徽金寨人。历任国家体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国务院体改办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吉林省委副书记、吉林省省长,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是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共中央委员。

口述者:洪虎

访谈者:萧冬连、鲁利玲

本文经口述者2018年2月重新修订。——整理者注

时间:2009年8月27日

地点:人民大会堂宾馆洪虎同志办公室

整理者:萧冬连

1963年,我毕业于北京工业学院(现北京理工大学)化工系液体火箭推进剂专业。毕业以后,被分配到吉林化学工业公司,搞液体火箭推进剂生产的中间实验,在吉化公司工作了两年。1965年,建设三线,把我调到青海黎明化工厂,还是从事液体火箭推进剂的生产工作,在青海工作了13年,担任过车间主任、生产科长、生产副厂长。1978年,调到化工部二局,当计划处的处长。二局是管理为国防和军工配套的化工产品的一个局,在那儿工作两年。1980年,调到国家机械委计划局担任处长,工作了两年。后来,调到国家体改委工作。因此,在到国家体改委之前,我在企业工作了15年,在国务院部委机关工作了4年。

一国家体改委的历史沿革

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国务院机构改革初步方案做出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初步方案”,“设立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兼主任”。5月4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拟订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统一研究、筹划和指导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体改委主任由时任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兼任,副主任由第一副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原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主任薄一波兼任;其他副主任有杜星垣(兼,时任国务院秘书长、原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安志文(原六机部部长)、周太和(原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副主任)、童大林(国家科委原副主任),顾问薛暮桥、马洪(兼),秘书长周太和(兼)。1982年7月,增加了体改委委员的设置,由廖季立、陶力、董峰、詹武、李岩、宋一峰任专职委员。体改委刚成立时设一室四组:办公室(主任孙研之)、总体规划组(组长杨启先)、协调组(组长宋一峰,副组长靳耀南、吴佩纶、邢幼青,后来又增加了翟乃文)、调查研究组(组长傅丰祥)、理论研究组(组长空缺)。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主要由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后改称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以及后来成立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外开放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主要由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又称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以及后来的国务院特区办负责,因而在体改委内没有设相应的机构;1990年体改委增设农村经济体制司后,才涉足农村改革。1982年12月,体改委机构调整成为一室七组:办公室、总体规划组、生产体制组、流通体制组、分配体制组、综合试点组、调查研究组、理论研究与科教体制组。1998年3月体改委撤销时,机构的设置为:办公厅(人事司)、政策法规司、综合规划和试点司、宏观调控体制司、生产体制司、市场流通体制司、分配和社会保障体制司、农村经济体制司、国外经济体制司(外事司)。

这里,讲一下国家体改委主任变化的过程。1982年体改委一成立,赵紫阳作为国务院总理兼体改委主任(1982.4~1987.4)。1987年,赵紫阳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后,就不能再兼了。4月份,中央确定李铁映来担任体改委主任(1987.4~1988.4),当时,李铁映是电子工业部部长,部长职务不免,同时任国家体改委主任。1987年李铁映在党的十三大上当选为政治局委员,1988年政府换届后担任国务委员兼教委主任,不再当体改委主任了。政府换届后李鹏当了国务院总理,小平同志找李鹏总理谈话,说:“国务院的屁股还是要坐在改革上,你还得兼体改委的主任。”这样,李鹏总理就兼任了体改委主任(1988.4~1990.8)。1990年8月李鹏总理不再兼任体改委主任。这时,中石化总经理陈锦华调到体改委当主任(1990.8~1993.3)。1993年3月陈锦华调到国家计委任主任。这时国务委员李铁映又回来兼任体改委主任,一直到1998年体改委撤销。这里还需要说一下,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工作的通知》提出:“鉴于国家体改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综合性很强,许多重大改革问题需要各综合部门共同协商,国家体改委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的组成,除国家体改委正副主任和少数专职委员外,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劳动部、国家物价局各指定一位分管改革工作的副职任委员会兼职委员。委员会负责审议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搞好协调衔接,为国务院决策提出建议。”当时,专职委员有:傅丰祥、李修义、孙效良;兼职委员有桂世镛(国家计委副主任)、项怀诚(财政部副部长)、令狐安(劳动部副部长)、周正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马凯(国家物价局副局长)、张彦宁(国务院生产委副主任)。

体改委历届的党组书记为:薄一波(1982.5~1983.7)、安志文(1983.7~1987.3)、李铁映(1987.3~1988.5)、安志文(1988.5~1990.8)、陈锦华(1990.8~1993.3)、李铁映(1993.3~1993.5)、贺光辉(1993.5~1995.1)、张皓若(1995.1~1998.3)。

1982年,国务院面临机构改革,撤销了各种委员会,国家机械委也撤销了。机械委业务人员去向主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到国家计委机械局,一部分到国家经委机械局,只有少数业务人员分到体改委,而办公厅人员都转到了体改委。为什么把办公厅的人员转到体改委呢?因为当时机械委撤销了,机械委主任薄一波到体改委任第一副主任兼党组书记,体改委新成立,缺办公厅的人,就把机械委办公厅的人员都带过去了。我当时在机械委计划局(又称一局),具体负责技改、统计的工作。正好计划局有一个到体改委的指标,原来安排的一个人不愿意去,他说不懂什么叫改革,那个玩意儿很虚,他还想搞具体的技术工作,比较实。所以,我就向领导主动提出要去体改委。当时,我正患椎间盘突出症,出院以后在家休息,就跑到我们局长鲍枫家里去找她,我说:我愿意去体改委。鲍局长问我为什么?我说:我不是学机械专业的,是学化工的,在化工部时,我搞国防军工需要的特殊化工产品的配套供应,涉及的化工行业的品种规格较多,对这方面的情况较熟悉,也因为这个,才调我到机械委。现在机械委要撤销了,业务人员要分到计委机械局和经委机械局,我不是学机械的,到新单位没有专长。而到体改委工作,我觉得自己有长处。我在企业工作了15年,对企业的运转情况比较熟悉,特别对国有企业存在的弊病、问题体会比较深。另外,搞改革是个创新探索的事业,谁也不是改革专业毕业的,包括学经济学的,也不一定都懂得中国怎样搞改革。我觉得,这是一个新的领域,可以学习很多新的东西,是一种挑战,我感兴趣。鲍局长就说:那好吧,你去吧。这样,既把那个人的问题解决了,又满足了我的愿望。

我是1982年5月初到体改委的,基本上是体改委一成立我就到了体改委。我到体改委后,先在协调组当处长,后来转成生产体制组,此时,宋一峰不再兼生产组组长,任专职委员,翟乃文当了生产组组长。1984年11月,我当了体改委副秘书长,1985年5月当了体改委党组成员、秘书长,主要是负责管理机关事务。1991年2月任体改委副主任,1994年12月任体改委党组副书记,直到1998年体改委撤销。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国务院高层次议事机构,总理兼主任,有关部长任成员,不再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同时,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简称国务院体改办),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将国务院特区办并入国务院体改办”。当时,朱镕基总理兼国家体改委主任,副主任是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刘仲藜,委员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刘积斌、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和我,在委员中,只有我是副部级。这时,国家体改委已不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成为国务院高层次议事机构,但自1998年以后,这个议事机构一次会都没开。从国家体改委成立,到体改委改成国务院体改办,我在国家体改委工作了16年,经历了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体改委的全过程。

二我经历的国有经济企业改革的几件事

1982年国家体改委成立后,企业改革的工作先是由协调组负责,后由生产体制组(后改为生产体制局)负责,这项工作先由周太和副主任分管,后由宋一峰委员协助分管。1988年,原国家经委副主任张彦宁到国家体改委任副主任,他从原国家经委带过来企业司、法规司、培训司,连同体改委的生产体制局改称的经济管理司(1990年又改为生产体制司),他都分管。1991年2月,我当了体改委副主任,协助张彦宁副主任分管企业改革和企业培训工作。不久,张彦宁调到国务院生产办任副主任,将企业司又带到生产办。这样,体改委原有的生产体制司加上法规司、培训司几块儿的业务我都分管。

(一)关于股份制的试点

1985年5月,体改委在武汉市召开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会议,会议的文件后来由国务院转发了,这个文件提出了企业实行股份制试点的意见。因此,体改委对股份制的探索比较早。实际上,1984年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股份制企业,但只是个别的,学者们讲得可能更早了,但是,最早见诸国务院文件的是1985年国务院批转的体改委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会议的意见。以后,体改委一直研究股份制试点的问题。

1991年2月,我担任了体改委副主任,负责企业改革的工作。1992年5月,体改委、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出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接着,体改委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这是在国家尚未制定《公司法》的情况下,指导企业改制为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规范文件。在企业普遍采用“资金来源等于资金占用”会计核算制度的情况下,体改委和财政部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和《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体改委和国家计委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宏观管理的暂行规定》,体改委和劳动部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体改委和物资部制定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物资供销管理暂行规定》,体改委和国家税务局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体改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体改委和审计署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等文件,这些文件的制定都是体改委牵头协调的结果,也说明股份制试点是传统企业制度的一场深刻改革。在国内股份制试点的基础上,朱镕基副总理决定选择一批企业到香港上市,发行H股。1993年6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同意上海石化总厂等九家企业股票到香港上市的通知》(九家企业是:上海石化厂、青岛啤酒厂、北京人民机器厂、广州造船厂、马鞍山钢铁公司、昆明机床厂、仪征化纤厂、重庆东方电机厂、天津渤海化工厂)。发行H股的难点集中在内地法律与香港(当时尚未回归)法律的衔接、国内企业财务核算制度转换成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的核算制度这两个问题上。体改委和国务院证券委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特别规定》。体改委在牵头组织实施这一工作中,有很多创新和突破。

(二)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1993年,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到“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据我所知,西方经济学没有“现代企业制度”这个说法,是中国人自己发明的。我理解“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基础上的公司形式的企业制度。当时,已提出“产权”的概念,把它当作对企业财产(资产)的所有权认识,没有认识到“产权”实际上是指出资人对其投资的企业拥有的“资本权益”,是针对企业的一种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权利。很多人认为“资本”是与剥削相联系的,回避“资本”这一概念,因而,“资本权益”这一“产权”概念还不好提出来。当时,《公司法》尚未出台(《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才实施的),《公司法》草案的内容还有争论。这时,就有人提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制度可以称为现代企业制度,后来这个提法就被采用了。《决定》表述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把现代企业制度特征表述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当时,对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理解很不一致。开始讨论时,国务院一位副总理就曾提出,现代企业制度是不是就是现代化的企业制度,现在的国有企业改称公司难道就能够实现现代化吗?国务院另外一位副总理说:“国有企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产权就清晰了。”实际上,《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公司法》对国家与企业财产关系的表述是逐步完善的、清晰的,直到把企业资产与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资产与资本、所有者与出资者等明确区别开来。体改委研究和倡导的这些认知逐步得到推广。

搞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明确,政府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投入到企业中,这种财产就转化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国家不再对这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转化为对被投资企业的一种资本权益,即对被投资企业的一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控制权利,政府成为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对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体改委一直按着这样的认知和《公司法》的规定,推进建立现代企业试点的工作。

现代企业制度的提出,体改委做了很多工作,最后写到中央文件里去了。我当时没有参与《决定》的起草,但是参与起草过程中多次座谈讨论,经常跟起草组人员沟通。产权、法人财产权、出资人、现代企业制度,这四个概念的确立体改委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

1993年,国务院确定在100家大型国有企业搞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因为经贸委是管企业的,所以开始国务院把试点工作全交给它了。当时,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企业改革属于执行层面的工作全部集中到经贸委。因为当时《公司法》还没有出台,体改委的三定方案里有负责试点工作的职能,依据这个职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仍是一个探索过程,体改委应该参与这项工作。因为国务院都决定了,不好办了,就拿出30家给体改委,这是我们争取来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不仅仅是试企业,还得配套改革政府管理国有经济的体制。实际上是两个并行的制度:一个叫作“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一个叫作“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两个制度同时建立才能够协调起来。体改委在综合试点城市就搞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现在,回过头来看,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改革推进得慢了,企业改成了股份制。原来老说是所有者不到位,实际是出资人不到位,在公司中就是股东不到位。股份制改了半天,谁是国有股的股东不明确,国有资本权益谁维护?没有人维护!结果股份制改造前期有很多这样的情况:企业分红,让其他股东分红,国有股大股东不分红,把该分红的留在企业里,等于国家拿钱去发展企业,企业挣了钱让其他股东分走了,这不是国有股东权益流失吗?再有就是股份转让问题,国有股转让的收入不是归国家,而是留在企业里,让企业自己使用。这些都是公司制改制早期试点出现的问题,反映了我们对公司企业的认知也是逐步深化的。

(三)关于企业改革的法制建设

早在1985年我任体改委秘书长时,国务院副秘书长李灏找到体改委,要求起草一份关于全国性组织管理的规定。当时,体改委没有法规司,没有人研究过这个问题,我就组织办公厅的几个人进行了些调查,起草了一个文件上报了国务院。后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体改委起草的《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中发办〔1985〕50号)。

1988年,在体改委的“三定”中增设了政策法规司,法制建设纳入体改委的工作职能。当时,集中精力牵头组织起草了两个行政法规,一个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另一个是《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企业法》颁布后就着手准备起草企业法实施条例,后来发生了1989年的政治风波,这个事就拖下来了。1991年10月,陈锦华主任给国务院写了《关于起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细则〉几个问题的请示》,李鹏总理批示:“同意由朱镕基、陈锦华主持这项工作。”至此,这个条例由体改委牵头,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后改为国家经贸委)、国务院法制局参与起草,后来,这个条例的名称最后确定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朱镕基副总理多次召开国务院会议,亲自协调各部门解决《条例》起草中的难点问题。陈锦华主任、贺光辉副主任直接指导过问此事,我负责具体组织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由生产体制司负责,法规司参与。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李鹏总理在全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会议上说:“《条例》形成不容易,虽然不能说已经十全十美了,但它确实有新意、有突破,也比较好操作。”朱镕基副总理对《条例》的起草工作也给予充分肯定,说《条例》是历年来写得最好的有关企业改革的文件之一。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制定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4月,朱镕基副总理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国有工业企业资产管理问题。会议认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保证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问题,必须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应尽快研究并采取措施。8月,李岚清副总理将《工业经济内参》第90期批给体改委:“体改委:这里面提出的都是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现在强调政企业脱钩,也要解决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和管理问题……因此,建议尽快拿出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案,以保证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健康发展。供参考。”后来决定由体改委、经贸委、国资局组织起草《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后来改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陈清泰、汤丙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体改委法规司,孙延祜任主任。国务院由朱镕基副总理负责此事,体改委李铁映主任抓总,他和党组书记贺光辉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起草工作。11月,体改委拟定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即报送国务院。1994年7月24日,《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发布。这两个条例都是以体改委为主搞的。1994年搞分税制改革的时候,朱镕基副总理每次都叫我陪同他到各地去调研,实际上是让我去宣传《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直到2000年出台《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后,才把体改委搞的《监管条例》废止了。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里,这个《条例》第一次提出“产权”概念。后来,国家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很多思路都是从《监管条例》来的。

1993年12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讨论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确定由体改委牵头起草《股份合作企业法》、《破产法》、《经纪人法》,《破产法》后来又确定由人大法工委起草。体改委生产司即着手起草《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后来改称《股份企业合作条例》,研究财产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结合形式。当时,中国就业压力大,完全按照资本联合的形式设立企业不行,还应当有劳动联合设立企业的形式。合作经济是大家共同出资创造集体就业机会,不以股份分红为目的,而以维持稳定劳动关系、增加劳动收入为目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是把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结合起来,劳动者以劳动分红为主,以投资分红为辅。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劳动者一人一票行使企业管理权利,出资人不参与管理,只参与分红,承担有限责任。这实际上是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一个新的探索。1996年3月,以体改委和国家经贸委名义将《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报送国务院。当时由于这种企业形式正在试点,各地做法不尽一致,国务院领导认为不必急于规范,因此没有作为行政法规发布。1997年6月,体改委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印发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因为种种原因,股份合作制的探索未能持续进行下去。《经纪人法》由法规司组织起草,做了大量的工作,起草了几稿,分别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来因为条件不成熟,没有形成体改委的正式文件。《公司法》颁布后,国务院办公厅组织起草了《公司法》六个配套法规和两个文件,其中六个法规由体改委牵头五个,两个文件体改委参与一个。因而,体改委在企业改革过程中,积极参与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过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实行改革开放方针的历史性决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从此,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我认为,迄今为止的经济体制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到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着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体制转变的阶段,实际仍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一共六年时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应该着手大力精简各级经济行政机构,把它们的大部职权转交给企业性的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应该坚决实行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注意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干部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应该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之下,认真解决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实行分级分工分人负责,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减少会议公文,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实行考核、奖惩、升降等制度。”体改委围绕着这一要求,着力推进“简政放权”的改革,简政主要是减少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有些小商品不实行计划;放权主要是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进行企业经营形式改革的探索。这期间,前期国务院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主要由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1982年5月国家体改委成立后,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就转到了体改委。这个时间,体改委对国外包括苏联、东欧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体制沿革情况做了大量的资料收集、学术交流和调查研究,对国内一些改革探索试验情况做了大量的实地调查、分析讨论和论证研究,为改革的深化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第二个阶段,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是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体制向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转变的阶段,实际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的改革,一共八年时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提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体改委围绕着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目标模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宏观经济层面着重研究政府、市场、企业的关系,不断缩小指令性计划,逐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少数大城市实行计划单列试点,推进价格、工资改革等;中观经济层面着重推进沙市、常州、重庆等城市综合改革试点,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微观经济层面着重探索简政放权,推进“两权分离”,增强企业活力,实施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措施。

第三个阶段,从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到现在党的十九大,是由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阶段,实际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目前进行了二十五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表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第三阶段,如果细分的话,可以再分为四个小阶段。

第一个小阶段,叫作“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从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到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一共十年时间。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改革开放政策,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规范和保障”。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宣布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体改委截止到1998年3月撤销前,围绕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在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革科技和教育体制,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国家体改委是国务院统筹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职能机构”的作用,履行了“拟订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和方案,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企业改革,组织重要改革措施的试点和推广”的职能,突破性地攻坚克难,创造性的开拓探索,做了大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

第二个小阶段,叫作“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从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到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一共五年的时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从此,经济体制改革围绕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进入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

第三个小阶段,叫作“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从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一共五年的时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的改革任务,从此改革进入了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

第四个小阶段,叫作“全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从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到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一共五年的时间。党的十八报告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把经济体制改革与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结合起来,统称为“全面改革”。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奋斗目标,提出“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的任务。相信十九大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必将围绕着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与各方面的改革更加协调配套地推进。

四从国营企业到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过程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现形式是国营企业,这是国有经济企业改革的出发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这是国有经济企业改革的近期目标。

我认为,国有经济的企业改革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国营企业扩大经营自主权的改革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国营企业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改革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国有企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阶段;第四个阶段是国家出资企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一共五年时间,是建立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国营企业改革阶段。这个阶段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这个阶段的国营企业仍然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只是自主权多了一些,经营活动余地宽了一点。

第二个阶段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一共十年时间,是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的国营企业改革阶段。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围绕这个中心环节,主要应该解决好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即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过去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全民所有制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即可以适当分开的。”这种“两权分离”的理论是正确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使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建立在政府和企业分权的基础上。所谓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针对企业的财产而言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权本也应该属于国家,但是可以由国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企业行使,授予企业的经营权范围是有限的,没有授予企业的经营权,最终还是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手中。1988年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关于“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就是这种认知的典型表述。

第三个阶段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一共十年时间,是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企业改革阶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其基本特征,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四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所有企业都要向这个方向努力。”“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公司可以有不同的类型”。“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这个《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产权”和企业“出资者”的概念,把国家定位为企业的一个出资者,出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称为“资本”,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这时的企业改革虽然明确了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目标,但是仍然坚持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并没有将产权与所有权加以区分,因而,这个时期的企业改革仍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企业改革。

第四个阶段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到现在,近十五年时间,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出资企业改革阶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个《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了“国有资本”的概念,把国家以出资形式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明确称为“国有资本”,国家定位为“出资人”,依法享有出资人的“产权”,而“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股权”与“物权(即所有权)”是有区别的。国家向出资企业投入的财产由“物权”转化为“股权”,即资本权益。这种资本权益不是只针对投入到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而是针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的。2008年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提出的“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就是这种认知的典型表述。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虽然提出了“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的概念,明确了“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但是法名仍然使用《企业国有资产法》,而未采用《企业国有资本法》,还是未能将“资产”与“资本”明确区别开来。

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与反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决策,确定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开创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历程被实践证明方向是正确的、步骤是稳妥的、成效是显著的,深受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备受国际友好人士的赞誉。就经济体制改革而言,我个人认为,有几条重要的经验:

首先,改革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改革开放之初,党中央做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制定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政治纲领,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改革开放有机地结合起来,始终把握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几乎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都做出了专门有关经济改革的重大决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生活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的论断;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虽然没有专门制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但全会讨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并原则通过了《关于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这些都涉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也是一个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因此,从党的十二大开始,基本上每届中央委员会的第三次全会,都会对经济体制改革做出重大决定。

第二,改革的思想路线确定得好。改革开放的思想路线首先是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其次是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不唯书,不唯外,只唯实,走中国自己的路。再次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提倡解放思想,鼓励大胆探索,支持理论创新。最后是坚持摸着石头过河的思想论和方法论。摸着石头过河的本意是“我们要改革,但是步子要稳。因为我们的改革,问题复杂,不能要求过急。改革固然要靠一定的理论研究、经济统计和经济预测,更重要的还是要从试点着手,随时总结经验,也就是要摸着石头过河。开始时步子要小,缓缓而行”。现在有些人批判摸着石头过河,说改革已经到了深水区,根本摸不到石头了。实际上他们没有理解,摸着石头过河是形象生动表述的一种改革的思想论、方法论。

第三,改革的方向选得准。改革从一开始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到后来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后表述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这作为改革方向,而不是作为改革目标的表述纳入了宪法,这是非常准确的。改革是与发展相伴生的,发展没有止境,改革永不停步。生产力是持续发展的,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以及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是不断存在的,改革应该永远在路上,而无止期。至于制定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应当与发展的阶段性目标相适应,改革是为发展服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正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的,“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市场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市场配置资源是起基本的、普遍的作用,而在这个基础之上还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这是市场之上的、体现国家意志的集中调控,以防止和避免市场调控产生的盲目性、无序性和单纯的逐利性。而如果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改变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属性,不仅仅在这种体制内所体现的一些社会主义特征,而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的社会主义特征。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集中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这种利益进行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社会主义特征。

第四,改革的路径符合中国实际。中国的改革是在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起步的,目标是要实现中国现代化。而现今的世界,实现现代化的却是实行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本来应该是比资本主义制度更进步的社会制度,而社会主义的中国生产力却远远落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因而,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成了当务之急。而生产力是没有社会制度区别的,要发展生产力,照抄照搬生产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模式,很容易成为必然的选项。但是,中国走的是一条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现代化的路子,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从此,中国的改革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坚持改革、开放、搞活有机结合起来。在改革尚缺少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中国的改革最先从农村开始,着手解决农业的问题,这样起步容易控制。同时,先引入外国的先进技术,包括13套大化肥和上海宝山钢铁厂等先进技术;然后,又在小范围内实施对外开放,在广东、福建两省先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后设立4个经济特区,再逐步开放沿海14个港口城市,有控制地引进外资。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抓企业的改革,把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作为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改革的步骤首先从小企业开始。在市场体系建设方面,先建设居民服务和小商品市场,放开居民服务、食品(粮食、食油除外)和日用消费品的价格;再建设工业品市场,逐步放开一般工业品的价格,然后是有控制的放开基础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再放开土地和矿产资源的价格。接着建设盘活金融资产的外汇、债券、股票和期货市场;最后是建立劳动力(人力资源)市场。这样,使能够实现市场配置的要素都逐步有序地进入市场。这种稳妥有序的改革,避免了按西方经济学理论设计的“休克疗法”带来的经济崩溃、导致社会制度瓦解的后果,这是中国改革最成功的地方。

第五,改革始终坚持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把改革开放从解放思想、解放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增强社会活力提升到促进社会进步,增进人民幸福的高度。这样的改革才能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人民才能成为改革的主力军和生力军。

中国的改革无疑取得了史无前例、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任何深刻的、大规模的社会变革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特别是回过头来审视亲身参与的历史过程,总是可以以“马后炮”角度进行一些品头论足。我觉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反思的主要是:

首先,过去的经济体制改革,偏重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对促进社会进步、人的全面发展关注的不够。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始于“文化大革命”带来的经济濒于崩溃的基础之上,发端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自然应该关注于经济发展。但是,改革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就必然要求更加关注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这就不能仅仅限于从经济建设方面理解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初期,我国在1984年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1985年又分别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可见当时科学技术体制、教育体制是游离于经济体制之外的。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扩大范围,逐步延伸到科技、教育、文化、社会事业、人才建设、行政管理、生态文明等领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就是包括多方面的全面改革,同时还强调了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把改革引向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方向上来了。这是今后推进改革需要注意把握的“全面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过去的经济体制改革,重视了生产资料制度的改革,对劳动力制度的改革重视不够。社会生产过程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有机结合的过程。劳动力是最具有创造性、最活跃的生产要素,解放生产力最关键的是解放劳动力,发展生产力最核心的是发展活劳动。我认为,劳动力是依附在劳动者个人身上的人力资源,是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的生产要素,因而,劳动者不是商品,而劳动力是具有商品属性的经济资源。劳动力是通过劳动者在劳动场所与劳动岗位之间的流动,实现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价值交换的。劳动力与不同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结合,形成不同的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有所有制的区别,而劳动力不应该有所有制的区别。过去的经济体制改革,比较重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调整,强调“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而对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关系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社会的关系研究得不够。今后的改革要更加注重解放和发展劳动力。

第三,过去的经济体制改革,比较重视确立国家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正确关系,而忽视了确立社会与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我们提出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方针,这无疑是正确的,今后改革还应该坚持这些方针。但是,我们忽视了这些单位、组织都是人群集中的地方,都是社会细胞,都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法律治理体系框架下,包括政府治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和用人单位治理体系三个层次的。只研究建立政府治理体系是不够的,还需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用人单位治理体系,这样才能完整地促进国家富强、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

第四,过去的企业改革,比较重视确立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而忽视了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我国1984年就提出:“增强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围绕这个中心环节,主要应该解决好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即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经济体制改革围绕着解决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做了大量的工作,而解决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所做的工作不够充分。虽然我们制定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但这是不够的。把解决这种关系只当作是企业的事,这种认识也是片面的。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很多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含义不明确,有强烈国家主人翁的政治含义,在政策上也仅强调在公有制经济中职工具有主人翁地位,而没有把它作为普遍的原则加以贯彻。

第五,国有经济企业的改革,一直没有把国有企业与国有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区别开来。前面我已经说到,国有经济企业的改革经历了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国家出资企业几个阶段,也谈到了国家出资企业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四种形式。最近,又出现一种国有资本全资公司的形式,它不是国有独资公司,而是指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而没有其他非国有资本出资人,投资设立的公司。现在,在党和政府的文件中经常出现的“国有企业”指代不清,它实际上应是两权分离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当前,准确的应该称为“国有独资企业”。这是一种非公司制的企业,是建立在企业国有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理论基础上的企业经营形式,不是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国有资本和出资人理论基础上的企业经营形式。今后国有经济企业的改革需要继续沿着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方向推进。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一些往事可能记忆不准,但写出来供研究参考。回忆往事,为国家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既感到欢欣鼓舞,又深觉成就来之不易。企盼我国的全面改革将创造新的辉煌,对此,我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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