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个体、私人经济的决策过程

出自:《见证重大改革决策:改革亲历者口述历史》

梁传运(1940~),历任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处副处长、处长,个体经济管理司副司长、司长。

口述者:梁传运

访谈者:鲁利玲

时间:2007年11月1日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85号

整理者:鲁利玲

说起来有些意思。“文化大革命”前,我参加工作时,就是总结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经验;改革开放以后,我又研究恢复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前后大约有二十六七年,差不多都在跟个体、私营经济打交道,所以我和它有缘呀!

1979年6、7月份,我从国家工商局抽调到国务院财经委体制组。当时,国务院财经委下面有四个小组,统一由姚依林负责,他是财经委的秘书长。第一组是体制组,第二组是结构组,第三组是理论方法组,第四组是进出口小组,或者叫引进小组。体制组的组长是张劲夫,薛暮桥、廖季立是副组长,办公室的负责人是柳随年。开始时,体制组在国家计委607号房间办公。我到体制组后,主要是参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设计。当时,我们找了各方面的人,理论界的、政府部门的和实际工作者,分别举行座谈会,出简报,设计改革方案。当方案设计好的时候,我们就搬到中南海工字楼办公了。

1980年的夏天,体制组就改为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下面的体制改革办公室了。新组建的体改办征求各个部门的意见,要抽调人员,当时要留下我。我和费开龙是从工商局抽过来的,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史敏同志具体管这个事。他说:“我们当年伤筋动骨地抽人支援国务院搞调查研究,现在又要留我们的人。”他不干,挺生气的。廖季立就把这个意见跟我们说了。我也不愿意得罪工商局,毕竟在工商局已经干十多年了。就这样,在1980年7月底8月初,我就回到了工商局。

一发展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决策过程

1980年夏天,我回到工商局以后,仍在企业登记局。开始,这个局里面的业务处工作分成国内和国外两个部分,只有我一个负责人。不久,又调来一个处长,她负责搞外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驻京办事处的登记管理;国内这一块儿业务归我,我继续做国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工作。从此以后,一直到1991年春天,我离开个体司到工商局的另外一个事业单位任职,一直是搞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政策和管理工作。

就在我回到工商局的一个多星期后,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的何建章要了解个体经济的发展情况,叫我和费开龙去汇报。费开龙原来是国家计委的,他和何建章熟悉。何建章让我介绍个体经济的情况,我就把近两三年来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情况向他们所里的人做了介绍。同时,我还介绍了解放以来个体经济经历的几个发展阶段,从作为五种经济成分之一,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一直到“文化大革命”被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再到现在城里个体工商业户就剩下14万人的情况统统都讲了。在讲到当前的问题时,我记得提出了三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对个体工商户的认识问题。当时,对于个体工商业还是被当成资本主义的尾巴,歧视它。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不好办。第二个问题,我觉得政策上还需要协调,各个部门不统一,政策也偏紧。再一个就是管理体制问题。从管理体制上说个体工商业到底属于谁管?谁主管,谁指导?我的这些意见,他们都挺重视的。

9月,国家计委副主任顾明同志又让我去汇报情况。顾明指示,让计委的一个叫高纯德的局长也来听。在我汇报之前,顾明先给我传达了中央领导的一些批示。其中,有一个是胡乔木写给姚依林和杜星垣的条子。那个条子我当时看了,并做了记录。内容大概是:依林同志、星垣同志,是不是要尽早地制定关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法律。他又加了一个括弧,说:“不行的话,制定暂行条例也行。这个事应该抓紧。”还说:制定这个法规或者条例,一方面要回答国内的一些同志,我们怎么发展个体工商户的问题,也解决一部分就业的问题。同时,也要对国外的朋友有一个交代,也有一个说法,回答到底走什么道路的问题。可见,当时对国内来说,发展个体工商户,大家都在思考,但无章可循。我估计,三中全会以后,有些人怀疑中国是不是还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因此,胡乔木根据国内外的那些材料,写了这样一个批示。后来,我知道,胡乔木提出的起草文件的事由杜星垣来办了。杜星垣就把这个事交给顾明,因此,顾明就找我们汇报,就是要回答胡乔木提出的这个问题,要落实这个指示。顾明了解情况以后,就写了一个报告给姚依林和胡乔木,说是可以分成两个小组,对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做一些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立法。关于集体经济的调查,他开始提议交给轻工部,轻工部起草了一个稿子,不行。后来,又把这件事交给劳动部,重新返工了。个体经济的文件起草就交给国务院财贸小组和工商局了,但实际上还是由工商局来牵头,由我来具体执笔。

为什么要起草这样一个文件?我认为,胡乔木的批示只是一个直接原因,大的背景还是当时的社会环境决定的。一方面是社会确实有这个需求,商业网点太少,存在吃饭难、穿衣难、行路难等“几难”问题。另一方面,是存在大量的待业青年。我的印象是,当时社会上大约有2000万的待业青年。其中,有1000多万的下乡知识青年,很多人通过各种各样的关系都回来了,每年还有几百万的新增就业人员。压力很大啊!第三个方面,是地方政府的需求。其实,针对当时的社会压力,各地都在制定一些办法,制定一些规定,或者是制定一些临时措施。还有一些省在观望,就是因为缺少国家的政策法规依据。在这种背景下,胡乔木指示要尽快起草集体和个体经济的法规,或者是能搞个条例也行,就很得人心了,地方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就有了政策、法律依据。

接下来,我的工作就比较明确了,中央有指示,要制定个体经济的文件,我就开始组织这件事。当时,我的直接领导是王文克,工商总局的副局长,还有一个高阶平,是我们企业登记局的负责人,我主要对他们俩人负责。计委那边,就是对顾明、高纯德负责。我组织了一个小组,成员有公安部一个姓鲍的女处长、商业部的路士良、税务总局的易运和、劳动部的孙志贤参加,起草个体经济文件就落实到我们几个人头上。因为制定一个政策条例,需要各部门的协调,所以我们几个人经常开会。先由我根据大家的意见,拿出来一个草稿,抛砖引玉,大家再一起讨论修改。

在开始起草文件的时候,我们的想法就很明确,一些指导思想都写在了文件的“帽子”里面。比如说,“不剥削他人劳动”,“要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这就是说,要把个体工商业的发展限制在国家法律之内。再如,为什么要发展个体工商户?理论界的提法很多,而我们起草文件的目的很明确,重点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怎么样搞活市场,一个是怎么解决就业问题。在文件的“帽子”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发展非农业。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当时认为,就业问题只涉及城镇居民。在农村,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就算就业了,不存在就业问题。我们发展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体经济,就是要解决城市的就业问题,农村可以先不考虑。这个文件的最后以及其他有关文件都说,农村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参照这个办法,就是这个道理。

关于如何确定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当时要求个体工商户是最小状态。开始说,个体工商户一人经营,就是一个人干;后来说,允许一家人干,即家庭经营,准许夫妻老婆店和全家经营。再后来,又有人说,有的事一家一户干不了。比如开餐馆,要有红案、白案,你不可能又会做菜,又会做面食;你即便有了红案、白案,还得有人采购,有人做饭、炒菜。饭菜做好后,还得有人收钱、有人卖。餐馆是一个例子,其他行业也是这样。发展三轮车,有的人有车,但没有人来蹬;有人会蹬,但他没有钱买车啊。这样,开办一个运输个体户,就可能有一个买得起三轮车的,另一个是会蹬车的。当然,那时候是不准你发展机动车的。对于非机动车,三轮车是个例子,平板车也是个例子。一个人拉平板车,还得有一个人装车、搬运啊,一个人也干不了。这些实际中提出来的问题都摆在那里。所以,文件提出,可以请帮手和学徒,而且是最少的。后来,又提出来学徒应允许再多一点,有些技术性的行业,一两个学徒不够。特别是有人提出,有些手工艺品行业,像杭纺、湘绣、苏绣,还有雕刻,就是现在说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两三个学徒生产量太小,但多了也不行,那就三五个吧。初期,允许带两三个,最多五个学徒,就是这么来的。为什么叫“帮手”?其实,帮手就是雇工,因为帮手都是熟练的工人;但一叫雇工,就是剥削,就跟资本主义联在一起了。这在当时,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为了回避剥削,就用了“帮手”这个词。我记得,在研究雇工这个问题的时候,好像是何建章提出了“帮手”这个词,我们单位也有人提出过。最后,文件规定:个体户“一般是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为照顾一些行业的需要,又规定,“必要时,经批准,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并确定“技术性较强的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能超过五个学徒”。这一两个、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就是这么来的。不是要规模小嘛,要拾遗补阙嘛,不能雇工嘛,就最小,不能再小了。因为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所以才加上这么点浮动。问题就这么简单!后来,有人说,个体经济请帮手的人数,是从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找的依据,什么七人以下就不是剥削,没有那么回事!

当然,在起草文件的时候,我们还要考虑政策的延续性。在50年代,在划定小商、小贩、小业主的时候,中央有个文件,小业主算个体工商户,划在劳动者范围之内。当时说,商业能带一个雇工;交通运输业可以带两个雇工,像拉车,肯定要有人帮着装车、上货;手工业可以带三个雇工,如开作坊,最简单的一个人拉风箱,还有两个人打锤,还要三个人呢。在这个范围内,都是属于劳动者范畴。在起草文件时,我们考虑到这一点。应该说,我们主要是从政策上考虑的,并且和历史上的一些法律相衔接。所谓个体工商的规模就是这么来的,可以回避雇工剥削这个问题。

文件初稿拿出来后,先让工商总局的局长看,之后送到计委,计委再送到顾明那里。1980年的冬天,在我们起草到两三稿的时候,就去顾明那里汇报。当时,顾明在中南海假山会议室办公,就是“文化大革命”前李先念他们待的那个地方。顾明在听汇报的时候,主要是我和高纯德讲。我记得,顾明提出一些问题。他说:雇工倒不是什么问题,我更关心的是待业青年问题,还有像退休人员的问题,个体工商户怎么管的问题,这些问题比雇工问题更紧迫。可见,当时的领导主要是关注解决现实问题。

1981年上半年,赵紫阳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我们文件起草小组的汇报。本来,在文件的行文体例上,我们是要起草一个法规或条例,但是改来改去,结果既有点儿像条例,又有点儿像指示。比如说,我们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在实行这一政策时,应先调查研究,教育干部,做出大体的规划,切忌一哄而起,放弃领导。并且说:“一般”怎么样,“必要时,经过工商局部门批准”等等,这些表述也都出来了。在听汇报时,赵紫阳反对这些提法。他说:“‘一般’、‘必要’,这词都不要,不能写成一般的党政文件,要写成‘法’。”在讨论到请帮手、带学徒的人数问题时,姚依林说:“不要具体写了。”赵紫阳反对,说:“不行!这一点不能打马虎眼,要写清楚。不写清楚,到下面不好做工作,要有具体规定。”但他同时强调:“请帮手、带学徒这种事情不要经过批准,让下面自己做就是了。”汇报回来后,我们在一起讨论。多数人认为,现在写这个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保留一些措辞大家也都接受。有些限定性的词放在这儿,让个体经济在一定范围之内发展,不要让人以为我们要发展资本主义了,能解除这些思想顾虑。所以,这些词,如“经过批准”、“一般”、“必要”、“各地应”怎么样,“然后”怎么样,在文件中仍然保留了。

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即国发108号文件,大家都拍手叫好。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是先制定文件,才有了实践,而是实际中已经存在了很多个体工商户,逼着你要有个规范,这才制定出了文件来。后来,我们搞的有些政策,是实践中还没有走出来,就弄了一个办法。所以,总是疙疙瘩瘩地发展不起来。我们起草这个文件时,不是这样的。它是个体户已经先有了各种各样的形式,之后才用文件的形式把它规范了,框起来了。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以后,出现了新的问题,再制定新的办法,再来框。当然,想一直框起来,那也不实际。在这一点上,我很同意杜润生说的,不要拿你的规定和办法去框“实际”,“实际”是你框不住的。

二发展私营经济的决策过程

1981年夏天,108号文件制定出来以后,企业登记过程中又提出了很多问题。按理说,有了文件后,按照文件执行就行了,但实际上不行。举几个例子。

比如说,文件规定,最多请两个帮手,五个学徒。但是,如果这七个人结构发生了变化,学徒还是五个,但实际上他不是学徒了,成帮手了,行不行?还有,帮手和学徒是按熟练不熟练划分的,什么叫熟练?能规定出具体的条条吗?另外,如果允许退休人员经营,那他一方面拿着退休金,另一方面又赚钱。退休人员肯定技术熟练,比别人都有经验,这样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如果不让退休工人经营,那些待业青年干不了,他们既没有经验,也没有技术,谁给他们传授技艺?能直接传授技艺的就是退休工人。没有人带他们,个体户可能就组织不起来。有一次,我们到下面搞调查,就发现一件有趣的事儿。当地工商局发给个体户一张表,其中有一条:“你有什么特长?”有的个体户就写:“浑身都是力气”。这就是他的特长。因此,我们综合了解实践中的情况,认为准许退休人员搞个体户,利大于弊,因为他们有经营经验,能够带学徒,能传授技艺。这一政策实施后,各地反映还不错。然而,又有人提出,退休人员的比例要不要限制?退休人员干个体经营,该放多宽,是不是也要有个办法?再一个就是劳教人员,一般够不上工商投机倒把分子,要不要有点儿限制,有点儿办法,这个政策有没有界限?是不是应当允许机动车搞个体运输?再有就是农村,什么叫农村个体工商户?指的是有农村户口,从事非农业产业。而有些农民只是在农闲临时经营,对农村个体工商户是不是也要有一个办法?尤其是农村包产到户以后,剩余劳动力准许不准许进城?原来进城要发个临时营业执照,现在能不能发个正式执照,也让其经营?如果准许长期进城经营,又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治安啊,户口啊,还有原材料的问题,城市就业的问题,财政补贴、子女上学的问题等等,都提出来了。

到了1983年,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需要对108号文件进行补充完善,搞一个补充规定,这个文件也是我们起草的。我们当时的主导思想是,由于个体工商户的自然发展,对其行业、人员、经营方式都应放宽一些,特别提出要准许合作经营,实际上就是搞合伙制。我记得,在国务院讨论补充规定稿子的时候,万里不太同意用“合伙”这个词。他说:有现成的“合作经济”这个词,他对合作经济挺感兴趣。后来,关于合作经济组织规定单独拿出来,形成了一个文件。因此,4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比较特别。尽管是对108号文件的补充,但却包含了两个文件:一个是《〈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一个是《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允许个体户向纵横拓展的一些规定,就变成了合作经营的文件内容。前一个文件,主要是对于退休人员、劳改的人员、在职人员能不能搞个体,写了若干条,真像一个就事论事的补充规定。现在来看,合作经营组织有点儿不伦不类,又是合伙,又是合作组织,又像个人,界限不是很清楚。实际上,合作经营组织始终没有规范好,以后我们工商局在登记时,渐渐地就淡化了。再后来,有了《民法》,正式确立了合伙企业,就把合作经营代替了。

实际上,当时更大的问题,还是雇工人数增加这个事。特别是在农村,雇工人数多了,超过十个了。我们说,合伙可以雇工超过十个人,但后来到几百人了。当时的农村文件只说准许办个体企业。怎么办?

我记得,1985年2月12日,赵紫阳有一个很重要的讲话,当时的《人民日报》刊登了这个讲话,是他对来访的比利时企业联合会主席雷森讲的。赵紫阳说:私人企业是社会主义国家中的资本主义成分。它的发展是有限度的,不会发展很大,将来对它不需要采取国有化政策,可以在税收上节制它的发展。私人企业有某种程度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将来私人企业即使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它同国营企业相比还是很小的,不可能操纵国家经济命脉。有一些私人企业,不会改变我们国家性质。他还说:发展私人企业,有可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实际上,这是中央决策层的一个重要信号,就是要解决个体户向前发展的问题。我常说,个体经济有它自身的发展规律,不是能框住的。一旦开了一个口子,它就按自己的规律发展了。因为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各种情况不同,五花八门的问题势必都要出来。但总的说,个体户的规模变大了,雇工人数增加了。这个问题应当怎么办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方面议论很多,新闻界也开始关注了。1986年春天,光明日报理论部主任方恭温组织各方面人员,开了一个座谈会,把我也叫去了。我记得,与会的有国家体改委的,有国务院研究室的,有税务局的,还有学术界的。那时候,晓亮是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经济编辑室主任,韩志国是编辑,这个会的综述就是韩志国搞的,登在《未定稿》上。在这个会上,我提出,对私营经济要进行法律界定,私营经济的地位要明确。现在,宪法上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可以发展,个体经济可以发展,没有提私营经济。私营经济立法,宪法母法上没有根据。我还提出,个体工商户的划分标准,私营经济的概念,以及私营经济的管理问题等等。这一期《未定稿》把大家的意见都包括进去了。可以说,个体工商户发展中提出的这些问题,引起了理论界的高度关注,领导层的关注就不更用说了。实际上,中央在1984年、1985年的一号文件,都提出来“个体企业”,“私人企业”的概念。当时,领导层、理论界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在制定个体经济政策的同时,应该规范私营企业或者私营经济。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有一个课题组,是社科院国家“七五”规划的科研项目,主要研究私人经济的法律地位。当时,晓亮、张厚义也有一个组,主要是研究私营企业主的问题。我们两个课题组经常交换意见,交换信息。我们对中央和国务院的精神掌握得比较多,他们掌握理论界的一些探索,这两方面可以结合起来。因此,我经常到晓亮那个课题组介绍情况,提提意见;我的课题组有了什么进展,也请他们过来一起研究。

1987年10月,赵紫阳明确提出,要抓紧进行私营经济的立法,并责成国务院秘书长陈俊生来抓这个事。那时候,每年制定条例,都要报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是,我们国家工商局根据报批的规划,开始着手制定私营企业条例。当年,我们搞个体经济那个文件,前后历时一年,中间搞了十几稿,经过计划会议、工商局长会议,各个部门会议,最后是国务院常务会讨论才通过的。这次搞私营企业条例也是这个路子。我们工商局负责起草,法制办的桂敏杰也参加了,他具体负责协调这事儿。我们到陈俊生那儿讨论过几次,他和陈俊生对话,还经常抬杠。私营企业条例前后讨论了有八稿、十稿。法制办负责组织各部门讨论,还听取各地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再上报中央和国务院。

1988年2月8日,赵紫阳主持中央财经小组会议,讨论有关私营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重大政策问题。会上,赵紫阳指出:在我国,由于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我国的私营企业者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资本家在性质和作用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不能像对待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家一样对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企业者。对私营企业要鼓励、引导它们健康发展,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以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次会议,为我们进一步修改文件明确了指导思想。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从而为私营企业条例的出台扫清了道路。

5月27日和6月3日的上午,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审议有关私营企业的法规。在第一次会议上,大家提了一些意见,认为对什么人可以办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允许经营哪些行业的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对私营企业的税收政策规定会引起对国营和集体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连锁反应如何处理,也要进一步研究。会后,我们对《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做了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同时,对《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也做了进一步研究,并且拿出了由于《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出台而引起的国营和集体企业现行所得税条例连锁反应的处理方案。这样,在国务院常务会议第二次审议时,私营企业的两个法规获得了通过。6月2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这两个条例。

三起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政策依据

当时,在私营企业的划分标准上,大家的分歧意见比较大,这也涉及如何给企业定性的问题。大致有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说,要恢复1950年的提法。我们制定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说,私营企业是私人投资经营从事营利性的各种经济组织。简单说,就是私人投资经营的组织,这个经济单位叫私营企业。这个提法的最大的毛病是,没有确定雇工人数,这样造成了很多问题。最大的问题是,资本家和小业主、个体商贩、个体户分不清楚。凡是私人投资的企业,后来都按照社会主义改造的原则进行改造,俗称“一锅煮”。改造中,私人企业经营者统称为“私方人员”,并一律改为拿5厘定息。为解决这个阶级成分不清的问题,1979年,中央有一个决定,批准统战部、计委等6家的报告,这个报告就是根据1950年政务院的有关规定,把劳动者和资本家从私方人员里面单划出来。当时也有几条杠杠,不同行业雇工人数不同。政策界限是,解放前连续三年雇这么多人,就划为资本家;没有达到3年的,划为劳动者。再有一个标准就是资本数额,以2000块钱为标准,没有达到2000块钱的,都划为劳动者,或者是划为小业主、小商小贩,反正不划成资本家。这样一搞,将原来86万“私方人员”中的绝大多数都划出来作为劳动者,好像仅剩下16万人当作资本家。在讨论文件中,大家说,如果按照1979年规定的标准,还会导致资本家和小业主、小商小贩,也就是个人经营和资本主义企业的经营分不清楚的问题。赵紫阳1985年的讲话不是有这么一句嘛:“私人企业是社会主义下的资本主义因素。”若按照这个意见给私人企业定性,又变成资本主义成分的东西和个体成分、劳动者成分的东西,分不清楚。这个意见不可取,所以就没采纳。

第二种意见说,最简单的办法是,凡是超过个体户规模的都算是私人企业。主张采用1981年国发108号文件及1987年中央5号文件中,对个体工商户请帮手、带徒弟的规定,即凡超过这个标准的都是私人企业,没有超过标准的就是个体户。有的人还提出,在雇工人数方面,要分行业限定清楚。应当确定,私人企业一般就是私人经营,可以雇请两个帮手再加两三个学徒,不超过五个人;技术性较强的呢,雇工不超过七个人。他们的意思是说,以雇工人数为杠杠,超过雇工上限就是私人企业,没有超过的就是个体户。这种意见抓住了一条,就是雇工。但是,我们最后考虑,这种分类虽然抓住了雇工,但没有强调私人投资这个事,投资多少也不知道,这也有问题。另外,关于技术性和非技术性行业也很难确定。一般说,零售店卖香烟、卖水果,没技术含量;搞彩绘、雕刻、无线电修理,一般算是有技术的,这个好说。那介于中间的,修钢笔的,弹棉花的,算不算有技术?不好划定。这就要划定行业,哪些算技术性较强的,哪些算技术性不强的,太复杂。所以,这个意见也不好采纳。但是有一条可以吸取的,它充分考虑雇工的问题了。

第三种意见是,把资产、私人投资和雇工八人以上作为划定私营企业的标准。这种意见比较准确地反映了私营企业同当时的国营、集体及个体经济在法律上的区别,同时,还兼顾了政策上的延续性与一致性。我国从1950年代到60年代、70年代,将小业主、小商小贩从资本家中划出来的时候,就考虑了两条:一个是不是私人占有资本,私人投资;第二,雇工人数多少。我们充分考虑这两点,所以在起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里面重点写了这两条。私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私人所有的;同时,雇工八个人以上,就是私营企业。实际上,个体户原先八个人的话,是把个体户本人都算上了,一人经营,两个帮手,最多五个学徒,就是八个人;把他自己都算进去了,这是规模最大的了。所以,雇工超过八个人,就算是私营企业了。

我们在起草文件的时候,也反复地宣传,这样的规定并不是十分科学,但是没办法。为什么没办法?就是要应付当前的需要,要赶紧有个办法指导现实,没有这个办法不行。中央催,地方也催。简单地说,就是招架不住了,不然实际工作没法搞。小平当时说:对个体、私营经济,要“看一看”。领导们看一看可以,但到我们工商局这儿遇到具体问题得解决啊。那时候,我们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有两种,一种是正式的营业执照,不管个体户还是企业,都要有个营业执照,是长期的,算是正式户口。还有一种临时的,发给两种人,一个是短期经营,季节性经营,包括农民进城经营;还有一个就是发给困难户。但若要长期发临时执照,跟工商局发营业执照的原则是相悖的。哪有五年、八年的临时执照?所以说得赶快制定法规。显然,雇工八个人的标准是不科学的。因为它没有考虑到分行业、分地区的问题,也没有考虑到资金数量的问题。但我们在给私人企业定性时,主要考虑两条:一条是私人投资经营,第二条就是雇工。至于场地问题、规模问题,当时都来不及考虑,投资多少钱也不在考虑之中。回过头来看,当时制定这个《条例》,就是为了赶紧地适应现实需要,解决现实问题。

1988年以后,不断有人提出雇工8个人的问题。到了21世纪,还有人提出这个事儿。有一年,保育钧问过我:8个人到底怎么回事?理论界也有争论,有人说是参考马克思《资本论》提出的8个人的想法。为此,2001年我在一个私营经济年会上,做了一个发言,我的观点就是:当时制定政策的人是从实际需要出发的,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即和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个体经济政策相衔接。至于马克思那个提法,涉及雇工8个人的问题,是在《资本论》剩余价值率那一章讲的,纯属一种巧合。马克思的论述,有几个严格的限制。一个限制是马克思举的例子在英国,再一个是他假定说剩余价值率是100%,拿50%用于扩大再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得出雇工8个人,私营企业主的生活就能比工人好一倍。他这里讲的是,货币所有者到了什么量的标准,才能从量变到质变,成为资本家。这个量的界限,他是举例子说的。这种情况,如果不是在英国,如果剩余价值率不是这么多,如果扩大再生产投资不是50%,那雇8个人就没有什么意义。所以,我反复地说,我们当初制定政策,不是从马克思那儿来的,这只是一种巧合。

四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

第一个问题,反自由化与发展民营经济的关系问题。1987年初,中央提出反自由化;而在当年10月,中共十三大报告中,又提出要继续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这个转变是怎么衔接的,怎么形成的?根据我的回忆,1986年学潮,其主要问题是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是提出思想方面的自由化。所以,中央在1987年年初,为解决胡耀邦的问题,提出了反自由化。当时,主要是在意识形态和思想层面上提出问题。我听过传达,赵紫阳明确提出来,说:我们是在思想意识方面反对自由化,经济领域没有什么自由化的问题,要继续发展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因此,到了十三大他就提出,在全民所有制以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多了,而是还不够,各地要根据情况,还要大力发展,特别是一些修理业、服务业。在这方面,他特别提出,按行业不同,国营和非国营的,全民和非全民的比例可以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有的地方个体成分、个体的产值产量,占GDP的比重,可以超过国营、全民。这就开了一个大口子。从统计资料看,1987年底比1986年,不管是个体工商户人数还是户数都增长了十几个百分点,增长了一成多啊!

第二个问题,1989年政治风波对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有无影响?政治风波以后一段时间,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减少了,这是实际情况。至于原因嘛,有很多。一个方面,是社会舆论对个体户不利。例如,当时社会上有人说个体工商户、小商小贩、劳教和劳改释放人员是动乱的积极支持者,意思是动乱的社会基础。举个例子。比如说,当时的“飞虎队”、摩托车队,主要成员是个体户,他们给广场上的学生送水、送饭。另外,说个体工商户收入偏高,有的人发展为中产阶级了。这样推论下来,个体、私营经济就成为这场政治风波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根源。既然社会上有这种议论,领导就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在这种形势下,着手研究收入不公的问题,研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问题。其中,有一次会议就是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工作汇报会。出席汇报会的有山东和河北等几个省的税务局长,国家工商局领导、公安部长王芳、财政部长王丙乾也参加了,由税务总局局长金鑫主要汇报。因此,政治风波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处于低谷期。

第三个问题是江泽民关于“把个体户罚得倾家荡产”的讲话。我查阅了当时那个未经审阅的记录。1989年7月12号下午,江泽民、李鹏在国务院第二会议室听取金鑫关于个体税收征管问题的汇报。汇报完了以后,李鹏先讲话,江泽民最后讲话。江的讲话中的确有这么一句:“对于不法经营的个体户就要罚得他倾家荡产。”那天,江泽民讲话的要点主要是这几条:首先说,他从上海到中央工作,就是要抓政治,抓党务。所以,他从政治方面讲几句。个体工商户的收税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要提高到这个高度来认识。现在个体工商户有的收入挺高,有的人开饺子馆一年就有100万元的收入。他说:解放前,我在上海做过青年工作,教过夜校,晚上常常在四川路那个路口的摊儿上吃点心。我当时问过他们个体商贩收入,他们说,糊口而已。现在,不是糊口问题了,动不动就是几万,甚至开个饺子馆也能赚几百万,这显然有问题。再一个,现在社会分配方式有问题,大家提出很多问题。据我所知,现在大学本科是4年,医学8年,连人身上有多少块骨头都要弄清楚。但现在学医的,做手术的,还不如拿刀破鳝鱼的个体户收入高。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这显然不公!应该做一下这方面的研究。江泽民的这个讲话在当时影响很大,意味着对个体户的政策要收紧了。税务总局的同志讲,这个讲话以正式文件下发时,把“对于不法经营的个体户就要罚得他倾家荡产”这句话删去了。但这次讲话传到下边,还是对个体工商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再加上随后不久,江泽民在党校有个讲话,组织部根据那个党校讲话的精神,搞了一个报告,最后以中央批转组织部报告的形式,发了一个中央9号文,规定不准私营企业主入党。这些文件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有很大影响。

我记得,根据江泽民的这次讲话精神,1990年夏天,国家体改委在北戴河召开了一次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的研讨会,高尚全、柴晓宇同志也去了,还讲了话。由于我之前对于河北省保定地区的个体户收入问题做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并写了报告,所以就在那个会上做了一个发言。根据我们的调查,个体户的收入比当时政府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也就高出两倍到三倍,他们年收入就在两三千块左右;多的可达10倍,那是个别行业,不是普遍现象。当时,我们讲中等的,比较普通的行业,普通行业也就高两三倍,这就了不得了,没有高得那么夸张。也就是说,实际情况不像领导同志听到的那么严重。同时,北京的一些调查还证明,在政治风波期间,给学生送水、送饭的个体户,不是很多,倒是有很多个体户给进城的解放军送水呢。在我看来,有些调查结果就是往社会反映的典型事件上抹了一把泥,稀里糊涂,以后就不再提这些事了。

最后,我想说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出台的每一项政策、每一个文件,都不是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本本上抄下来的,而是从社会的现实需要出发,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同时,出台的每一项政策、每一个文件都不可能是很完善、很科学的,都要经过实践的检验,进而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制定新的政策和文件进行补充和不断完善。我们国家的改革开放的道路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地走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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